2008年2月20日 星期三

[資訊] 教師影音使用的智慧財產權

這幾次開校務會議的時候,

行政都特別提到影音資料使用的問題..

你說,音樂老師不放影音資料哪有可能..

不過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找到這樣的資訊..

讓我放心不少..

貼重要部分給大家參考..



(我覺得用這樣對白的設計

 真的是比較容易讀和懂..給他們拍拍手)




1....合理使用不是「權利」,而是「許可」,是對著作權所「外加」的限制性機制。我們以前提過,著作權法的目的原是在藉由具有經濟價值的實質鼓勵,促使著作人能夠更加努力於創作,進而達到提升國家文化發展的目的。不過,如果過度地保護著作權,不僅會阻礙學術、文化的交流發展與知識的傳遞,而且有違著作權法「促進國家文化發展」及「調和社會公益」的目的。所以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,都有訂定合理使用作為一種平衡機制。



2....在不致大幅影響著作人經濟收益或創作意願的情況下,允許社會大眾在合理範圍內,基於教育、研究、評論、報導、公益等目的,不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,就可以無償利用其著作,而不致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。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六十三條的規定,及第六十五條的合理使用原則都是與合理使用有關的規定。



3...老師因為教學及評論的需要,而重製他人視聽著作內少部分內容的行為,原則上已經符合了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「依法設立的各級機關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」;再來說說阿毛提出的公開上映權的部分,也符合第五十五條的「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」。








不賴吧..可以參考看看唷..

完整的文章 在這裡 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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